新華社報導,根據調查,朱福林2000至2012年先後在浙江擔任金華市國土管理規劃局長、中共蘭溪市委書記、金華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土地開發、人事安排、企業環評等事項上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
報導指出,朱福林在這12年期間,以房產交易、炒房、投資收益等名義,收受徐姓人士等13人贈送的人民幣1442.4萬元及3000歐元現金,以及1輛馬自達汽車、3根金條,受賄總額超過人民幣1500萬元。
麗水中院認為,朱福林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但判決書中提到,鑑於朱福林「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大部分贓款、贓物被追回」,予以「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