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文化部修法 毀損古蹟有刑責

中央社/ 2013.12.20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0日電)文化部今天說,文資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國家級重要文化景觀類別,毀損古蹟者將負刑責,草案希望年後送立法院審議。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長施國隆下午在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段宜康、何欣純等人召開「檢討文化資產保存法(簡稱文資法)及古蹟保存修復」公聽會中表示,行政院23日上午將進行文資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次審查會,審查一旦通過,將盡速在年後盡快送立法院審議。

施國隆說,修法規劃方向包括與國際接軌、與學校教育結合、尊重多元文化、落實地方自治、公有建築物的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規範、增訂國家級重要文化景觀、增訂相關刑事罰、行政罰等罰則。

草案增訂國家級重要文化景觀類別,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管轄,以符合現實需要,強化對文化景觀的保存工作。暫定古蹟具有等同古蹟的保存價值,如有毀損暫定古蹟的行為者,應予以處罰,增訂毀損暫定古蹟的刑事罰規定。

他並說,鑑於歷史建築、遺址保存維護無相關罰則的規定,造成保存維護成效不佳,所以增訂文化資產的行政罰規定。草案增訂,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在相關課程中為之,以透過學校教育體系,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

草案增訂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等相關規定。另外,對於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在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