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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還地於民 申請期限延5年

中央社/ 2013.12.20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離島建設條例,離島因戰地政務終止,政府還地於民的申請期限原本只到明年初,修法後再延5年。

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修正通過「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條文」,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或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被占用於終止後,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最遲應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2年全數公告。

條文規定,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並得於公告之日起5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的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的價額購回。

無黨籍立委陳雪生會後受訪表示,這次修正重點是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規定,原可申請購回土地的時間到民國103年1月12日屆滿,為使民眾有更充裕的時間處理,再延長5年,修法是為解決金馬鄉親「還地於民」訴求。

他表示,軍方長期占用金馬地區土地,在軍事沒有使用價值情況下,老百姓可以原價購回;如果軍方不是經過徵購或價購的土地要先公告,民眾如果提出申請,應該還地於民,希望國防部能夠鬆手。

他說,這個案子是他選舉的重要政見,能夠順利完成三讀,「我非常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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