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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紗公司取名施華洛 判改名

中央商情網/ 2013.12.20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013年12月20日電)知名水晶品牌施華洛世奇不滿某婚紗攝影公司取名「施華洛」,提告處理。最高法院判決婚紗店應改名,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以天鵝圖案聞名世界的水晶品牌施華洛世奇公司(SWAROVSKI AKTIENGESELLSCHAFT)主張,自民國76年起以「SWAROVSKI」及天鵝圖樣取得商標權。但桃園縣施華洛婚紗攝影公司竟取名「施華洛」,並使用「http://www.swarov.com.tw」作為官方網站,已足以讓消費者混淆,並減損其商標的識別性及信譽。

施華洛婚紗主張,施華洛世奇未涉足婚紗攝影業務,消費者不會混淆誤認,以「施華洛婚紗」名稱已8年多,在婚紗攝影界中已屬著名標章,與水晶品牌施華洛世奇不同,兩個商標各具知名度,應尊重兩者在市場併存多年的事實。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認為,兩個商標均有完全相同的中文「施華洛」及英文「SWAROV」,就整體外觀、觀念及讀音給人的印象相似,且婚紗店的2隻天鵝頭設計與施華洛世奇的天鵝圖樣也近似。

法院認為,婚紗產業也常須搭配水晶、珠寶等飾品,的確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因此判決婚紗攝影公司應改名,也不得使用「SWAROVSKI 」、「SWAROV」作為網域名稱的特取部份,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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