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興昌: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減資換發新股上市買賣日期暨退還股款發放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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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前
一、本公司於民國102年9月25日10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減少資本新台幣1,483,393,110元,銷除股份148,339,311股,該減少資本案業經民國102年10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40685號函申報生效;並奉經濟部民國102年11月15 日經授商字第10201232230 號函核准變更登記;「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亦經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年11月19日臺證上一字第1020024048號函核准在案。二、本次換發無實體新股自民國102年12月27日(星期五)上市買賣,原舊股票依規定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起至102年12月26日停止在市埸買賣,且在新股上市買賣時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茲將上市有關事項公告如后:(1)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上市股票,計普通股423,826,604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4,238,266,040元整。(2)本次現金減資新台幣1,483,393,110元整,共銷除股份148,339,311股,用以適度降低股本,提昇股東權益報酬率,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東;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減資比率為35%。(3)本次減資後換發股數275,487,293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754,872,930元整。(4)本公司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5)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相同。(6)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民國102年12月27日。三、前項換發之新股訂於102年12月27日(星期五)開始換發,換發新股手續如下:(1)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減資後新股票將採無實體方式帳簿劃撥登錄及交付。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2)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市買賣,不需辦理任何手續。(3)已過戶舊股票換發:請股東持舊股票、原留印鑑章、俟新股換發日(102年12月27日)後,至本公司股務課辦理股票換發手續。(4)未過戶舊股票換發:須俟新股換發日(102年12月27日)後,請股東持舊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買進報告書或證券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等相關證明檔案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股東印鑑卡、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課辦理股票換發手續。(5)換發地點:台北市大同區涼州街62號,本公司股務課。電話:(02)2553- 6052四、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訂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予各股東,減資退還股款發放至「元」,匯費或郵資由股東支付。應退還股款金額低於25 元以下且未提供銀行帳戶之股東,則請郵寄或親至本公司股務課領取。五、獲配本公司88年以前因盈餘轉增資所發行之緩課股票之處理:1、若尚有現股未轉讓或放棄緩課者,將依減資比例減除,減除部份將列入當年度所得。若將減資換發新股之緩課股份撥入股東個人集保帳戶,將依面額計算列入股東當年度所得。2、若股東如於102年12月16日(含)前將目前手中持有之緩課股票送存個人集保帳戶,將視同放棄緩課並以面額列入當年度所得。六、依據財政部95年2月24日台財稅第09504509440號函釋規定,公司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東所獲配之資本公積轉增資股份,因非屬返還股東之投入資本,認屬股東之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因本公司股本組成項目中約計有10.43%屬資本公積-資產重估增值轉增資等,故按前揭法令規定,此部分退還股款即非屬股東投入資本之返還,應作為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七、本案款項之給付係奉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現金減資退還股款,而非盈餘分配,非本國股東收到現金股款時,應徵詢各國稅務機關意見並照股東所在地國家稅法依規定申報。八、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股東獲配股利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台幣5,000元整,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九、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十、除另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