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春榮解釋,審判中被告或律師聲請閱卷,是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及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除涉有國家機密外,法官不得禁止。律師閱覽檢方偵查筆錄及相關卷證,應基於保障當事人權利為出發點,不得濫用權利。
他表示,律師為了捍衛當事人權益,除可在法庭內提示卷證資料外,必要時於其他場合,仍可以此卷宗內容,公諸於眾,藉以反駁危及當事人的不當言論。此為被告防禦權的延伸,但逾越此目的則不被允許。
林春榮指出,如果律師將閱卷資料,私自複製提供當事人以外的人,做為非訟訴使用,檢察官可依民眾檢舉,或逕行提報,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依情節狀況懲處申誡、停止執行職務或除名。
法界指出,司法實務界確實曾有不肖律師,借由閱卷名義,窺視檢方偵查資料,再將這些機密,洩漏給他人,以此圖利;讓被告進行事後報復,恐嚇證人,使對方畏懼不敢出庭作證,其證詞也因未經法庭交互詰問程序,被排除證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