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碩:本公司對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2月19日記者會之回應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2 年前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12/192.公司名稱: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 1.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盛公司)於12月19日記者會上對外聲稱:其係依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等規定,以本公司、祥碩公司董事長沈振來及總經理林哲偉等人為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之共同侵權人,因而對本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云云。 惟按,台北地檢署已對祥碩公司之董事長沈振來及總經理林哲偉作出不起訴處分,且 本公司並非上述刑案的被告,本公司與祥碩公司為依法獨立之兩家公司,本公司對祥碩 公司或其員工,均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故威盛公司恣意將本公司指為「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人,而對本公司提起鉅額之附帶民事請求,明顯於法無據, 純屬商業干擾之手段,並不足採。 2.本公司再次重申尊重智慧財產權,威盛公司今日記者會上說明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視與 本公司秉持的立場一致。威盛公司在記者會上一再強調希望透過訴訟保護公司股東權益 ,但是否有同理心想到,此一無稽且於法無據對本公司提出的巨額民事索賠,已經傷害 到華碩股東的權益。由於威盛公司新聞稿及記者會並無法提出有說服力的說明,本公司 仍然認為威盛公司向本公司提出鉅額求償,應係商業手段,而有意圖干擾本公司營業之 嫌。本公司亦深信,法院必將釐清曲直與是非。8.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說明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