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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就瘦?食品廣告商誇很大 代言人也受罰

NOWnews/ 2013.12.19 00:00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別再輕信不實的食品廣告了!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今(19)日指出,至11月止共查辦違規食品廣告達518件,其中以網路及電視平臺最大宗,兩者合佔近9成;違規產品則由「改善心血管疾病」及「減肥瘦身」分居第1、2位。11月某劉姓知名人士為廣告主代言宣稱減肥瘦身食品,也受衛生局裁罰新台幣4萬元。

新北衛生局指出,今年違規食品廣告案件中,主要以網路佔61%及電視佔25%最多,共計446件,顯示國人消費習慣的改變,已由傳統的店面購物轉型成網購及電視購物型態。其次為電台39件及平面廣告33件,也分別有8%及6%。都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宣稱不實、誇張及易生誤解之廣告居多,可裁罰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分析違規廣告的常見詞句,首當其位是「改善心血管」詞句,佔21%,其次是「減肥瘦身」,佔19%。此外廠商在推出商品時,總是希望能經由知名人士或專家學者的現身說法,提高消費者購買意願及產品說服度,達到最大的廣告效益。衛生局於今年11月查獲廣告主藉由電視台宣播的食品有減肥瘦身效果,請知名人士劉先生代言,而衛生局以實施共同違法之行為,裁罰代言人新台幣4萬元。

衛生局進一步提醒,代言人多認為自己有親自試用,並且使用後覺得確實有效、沒有產生不良影響,向大眾公布自己的試用心得,就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實際上,這樣的想法要特別小心。因為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的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包括所有使不特定人士知悉產品內容之人,如果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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