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是所謂的「數位匯流元年」,不過根據「台灣數位匯流發展協會」所做的民調顯示,台灣有81.7%民眾根本沒有聽過「數位匯流」這個字眼,而高達95.3%的人無法說出「數位匯流」究竟是什麼意思意義。
如果這個調查是針對原住民的話,很有可能數字會更高。
然而數位匯流的進展是一個現在進行式,不管民眾有沒有聽過、了不了解,這已經是生活中不斷在發生的事情。所謂的數位匯流,用白話的方法來解釋,就是指原本需要不同方式和設備進行的傳播通訊事項,包括資訊、通訊與廣播技術,將會因應網路與傳輸技術的整合,將通訊、數據、影音等多元功能整合在單一設備。原本講電話需要電話機、聽廣播需要收音機、看電視需要電視機、上網需要電腦,將來都只要一種傳播接收和使用設備,可能是手機、可能是平板電腦,就可以通通搞定。
然而,面對數位匯流的趨勢,正如同其他的傳播方式,原住民也是處於弱勢之中,也就是有所謂的「數位落差」現象。「數位落差」指的是社會中能近用數位科技的人和與無法近用的人,兩者之間的差距。數位落差會造成不同族群在取得資訊和參與民主社會上的機會不平等,更可能進一步地造成社會位階的不平等。台灣的原住民族社群和整體社會比較起來,就存在著落差。依照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近年來的調查,原住民在資訊近用、資訊素養、資訊應用各方面的使用率都陸陸續續在提昇當中,顯示數位落差情況已有明顯改善。然而相較於全國水準,原住民不論是在個人、家戶或是整體數位方面的程度,仍明顯落後整體台灣地區民眾,顯示相對於全台,原住民仍處於數位弱勢。
過去我們討論原住民族的傳播權,所重視的是主體性的發聲權和詮釋權,關切的是有沒有屬於自己的媒體。但是回到原住民生活面所需要的傳播環境來看,究竟原住民族的生活世界中,需要什麼樣的傳播樣態?人們要如何在現代社會中得到傳播的服務和運作傳播?這種傳播環境和和族群社會真實生活及文化脈絡的關係為何?這些議題都還缺乏詳盡而深入的討論。
有一個跨國的運動組織名為「資訊社會傳播權」(The Communication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CRIS),曾經提出過所謂「數位人權」的概念,是指資訊使用的主體──也就是「人」,應該有更積極的保障措施,資訊必須是資訊主體能夠適用、近用、應用,對於資訊的內容和典藏的方式有自我的決定權,並且要避免數位落差與文化偏差等不公平的現象。
在「資訊社會」的時代中,原住民做為閱聽眾所需要的傳播權,應該是綜合數位人權和原住民傳播權的概念,建構一個新的概念──「原住民數位傳播權」。這是指將原住民生活環境視為傳播活動和運作的脈絡,基於原住民特定的社會處遇和歷史背景之下,在進入數位傳播的大環境之後,自身所應該擁有和實踐的傳播權利。(下期續,中國文化大學大眾傳播學系助理教授)
圖片來源:路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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