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致和證券:接獲法院對本公司業務員與客戶交易糾紛損害賠償事件判決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2.18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原告:王○○、被告: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處分機關: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文書案號:99年度重訴字第34號2.事實發生日:102/12/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資人王○○係於86年開戶,該名客戶指稱本公司東門分公司業務員徐○○未依指示買賣股票涉及侵權行為,惟徐員已於97年身亡。投資人王○○主張本公司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於98年對本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求償金額為新台幣263,045,106元。台北地方法院一審102年12月10日判決結果,徐員之繼承人及本公司應給付投資人王○○新台幣263,045,106元及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債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將與律師討論後提起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事件對本公司目前業務無重大影響,將於財務報表估列本訴訟相關損害賠償。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與律師討論後提起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