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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及審委會設置 擴大適用

台灣好新聞/ 2013.12.18 00:00

金管會宣布,將於近期發布行政命令全面要求上市(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及分階段要求設置審計委員會,所有上市(櫃)公司應於104年起設獨立董事;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100億元以上者應於104年起設置審計委員會,資本額20億元以上者應於106年起設置審計委員會。


金管會表示,依國際相關資料及研究顯示,當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所占比例愈高,「獨立董事設置」與「經營績效」的正相關愈顯著,且有助於降低公司發生異常或不法事件的機率,因此,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的設置具有強化股東權益、健全公司經營的效益及提升公司治理的效能,並以循序漸進原則採分階段方式推動。

我國於95年間首次將公開發行股票的金融業及實收資本額達50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的上市(櫃)公司列為強制設置獨立董事範圍,100年再擴大至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的非屬金融業的上市(櫃)公司,今(102)年2月底更進一步將95年強制設置獨立董事範圍公司列為首波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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