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辦理前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4萬4049元,不過,經該局查核發現,有6萬1047元利息為購屋後增貸所支付,雖由同一家銀行核貸,但這部分非屬購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准認列。
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的要件,應以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的利息為限,即使之後增貸仍以該房屋為擔保品,還是不能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辦理前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4萬4049元,不過,經該局查核發現,有6萬1047元利息為購屋後增貸所支付,雖由同一家銀行核貸,但這部分非屬購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准認列。
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的要件,應以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的利息為限,即使之後增貸仍以該房屋為擔保品,還是不能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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