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屋主稱擁有6樓
徐家只好搬木板掩蓋4個大洞,當作臨時天花板,沒想到這一住就是24年,上面漏了水,徐家想修還遭鄒男告,徐某最近硬起來,提告要求鄒將銜接4個大洞的殘餘樑柱拆光,以恢復原始挑高屋況,法院認為鄒「早已滅失房屋所有權」,徐被判敗訴,他反而喜出望外,「既然鄒已無權,那我就有權處理天花板了」。
判決書指出,徐男76年以近百萬元,在基隆市仁一路買下5樓法拍屋,入住第二年,天花板被檢舉違建,水泥天花板被拆光,只剩樑柱,客廳、臥室、廚房上面被挖出4個大洞,鋼筋扭曲裸露,像遭轟炸,慘不忍睹。
原來徐家買的5樓,原始屋況是5.5公尺高,前屋主鄒男在中間加蓋一層水泥樓板,一切為二(兩層高度各2.7公尺),樓上再自闢大門、陽台,硬是憑空蓋出6樓,徐買了5樓法拍屋,鄒仍住6樓,後來5樓天花板被拆,鄒只好搬出去,但仍主張是他的。徐無力換屋,只好用鐵絲綁住裸露鋼筋,織成鐵絲網,上面擺三合板覆蓋,簡陋地生活了24年。
去年嚴重漏水,徐花錢在6樓頂(即大樓頂)建鐵皮屋頂阻雨,並在6樓、5樓外牆做防水止漏,卻被鄒男這方告竊佔、強制,幸獲不起訴。
徐某不再隱忍,提告民事,要求鄒家「拆掉殘餘樑柱,恢復原始屋況」,法院認為,市政府拆除後,鄒的房屋所有權已滅失,徐買的5樓房屋自然回復到5.5公尺的原始狀態,且6樓的樓地板被拆得只剩樑柱,早已失去不動產的性質,鄒既無所有權,更沒拆除權,故判徐敗訴。
告樓上 才搞清產權
徐輸了官司,卻恍然大悟自己白熬24年,慶幸有權處理天花板,如何整修目前還無計畫,當務之急是先解決漏水問題。
律師黃丁風指出,本案十分罕見,法院當年法拍5樓,6樓違建部分不在拍賣範圍,法院沒有錯;法官引用民法811條(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解套,即市政府拆除後,鄒的不動產所有權已不存在,6樓樑柱成了「動產」,反附合在5樓的所有權,成為5樓所有權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