狩獵是原住民族人的重要傳統習慣,其實不單是原住民族,各族群在歷史上都有過狩獵文化,農耕漁牧和狩獵本是人類生存最早倚賴的幾種方式。但在不同族群中,對於狩獵與其中產生的文化、知識、與環境的關係不盡相同,當法律從單一優勢族群的價值觀來判斷,可能導致對於另一文化的貶抑和誤解。
各法條相互衝突
排灣族獵人蔡忠誠一案起因於民國98年,被警方查出狩獵使用的自製獵槍,被檢察官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提起公訴。
原住民基於生活或傳統文化祭儀所需而擁有的狩獵槍枝,在《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衝突下,一、二審時判無罪,由檢察官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民國101年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更審後高等法院認定蔡忠誠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併科罰金10萬元。
12月3日由最高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當日多個原住民團體出席聲援,並指出此案應成為判決中的指標性案件。
包括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財團法人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等團體表示,憲法、原基法精神均已明確制定尊重多元文化,保障維護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原住民狩獵為傳統習俗,但長期以來法律並未理清族群文化脈絡,以犯罪行為看待不同文化,對原住民族不公。
17日各聲援團體再度前往最高法院表達支持並聽取判決。最高法院在17日下午3點宣判無罪。
判決提到,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且原基法也提及「制定法律,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等旨」、「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判決認定,原住民基於此需求,非因營利,以自製獵槍從事獵捕野生動物屬其基本權利。
尊重原住民族傳統
而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所提到的「自製獵槍」,判決表示在本案中為原住民供為生活之用,條例中沒有寫明獵槍限制是「前膛槍」或「後膛槍」,所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應在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的權利下判定。
判決文亦提及:「狩獵係原住民族傳統維生方式之一,並與其祭典文化有關,原住民在狩獵過程中,可訓練膽識、學習互助精神及生存技能,亦得藉與族人分享狩獵經驗與成果,獲得認同,提昇在部落族人中之地位,故原住民族自製獵槍獵捕野生動物,乃其傳統生活習俗文化之重要內容。」
「惟因社會整體發展急遽變遷,原住民族生活型態亦隨之改變,復因野生動物保育法獵捕規定之限制,難期其仍專以狩獵維生或以狩獵為其生活主要內容,基於維護原住民傳統習俗文化及發展之考量,本條項『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之解釋,自應因應生活型態之改變而放寬,只要本於與其傳統習俗文化目的有關而自行製造或持有之獵槍,即應認係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不以專恃狩獵維生或以狩獵為其生活主要內容者為限,然如溢出此範圍而使用自製獵槍,自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判決內文:http://goo.gl/3mgMiG
(圖說)最高法院12月17日審理排灣族男子蔡忠誠違反槍砲案,宣判蔡忠誠無罪,原判決撤銷,來聲援的原住民團體在最高法院人行道前升起狼煙告知祖靈。(圖文/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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