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2)法院名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3)處分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4)文書案號:士執丙98年證交罰執專字第00169684號2.事實發生日:102/12/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長因98年證交罰款尚未繳清,遭執行署強制扣押其持有之本公司股份。4.處理過程:本公司依法處理相關法律程式及公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任何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