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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逃亡之虞 高振利遭裁羈押

中央商情網/ 2013.12.16 00:00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陳淑芬彰化16日電)大統油品案,彰化地院今天判決負責人高振利16年徒刑。法院認為高振利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

除高振利被判16年外,同案被告大統長基食品廠調配室科長溫瑞彬和職員周昆明都遭判有期徒刑2年10個月,緩刑5年,其中溫瑞彬和周昆明涉犯8項詐欺罪,其中有4項詐欺罪得易科罰金,判1年;大統公司則被判罰金新台幣5000萬元。

3名被告中僅有周昆明1人親自到庭聆聽判決;高振利中午到線西分駐所報到時,員警隨即拿出拘票,將高振利上銬後帶回彰化地院羈押。

彰化地院下午召開羈押庭,合議庭認為高振利手上有9500萬現金可動用,加上年紀大、遭判重刑,有逃亡之虞,因此裁定羈押不禁見。高振利委任律師王昌鑫則表示,法官所提不符羈押要件,一定會提出抗告。

彰化地方法院發言人余仕明說,合議庭認為高振利虛偽標示,所生產的油品有攙偽、假冒情形,欺騙大眾,賺取暴利,又未對消費者及通路提出具體賠償方案,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因此從重量刑。

周昆明及溫瑞彬為大統公司員工,每個月僅領取3萬多元薪資,為求生計而犯罪,且在檢方偵辦時積極配合調查,針對油品攙偽等都有詳實供述,值得從寬量刑。

至於檢方曾建請沒收大統公司犯罪所得部分,余仕明解釋,與刑法沒收的規定不符合,依法不能進行沒收;且大統公司正和資遣員工、通路商 等進行協商,如果消費大眾和員工要對大統公司求償,國家卻藉沒收而行瓜分,也不適宜。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則說,地院並無宣告沒收大統公司的不法所得,先前檢方扣押高振利及大統公司名下12間銀行的16個銀行帳戶以及不動產等,銀行帳戶已經解凍,用來支付勞工薪水以及賠償消費者,至於不動產部分還要再研議。10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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