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鉅科: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票及訂定轉讓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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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12/16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069,654,7595.預定買回之期間:102/12/17~103/02/16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55.00~65.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95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不適用。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等相關規定,辦理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2年12月16日訂定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為限,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第五條依本辦法買回之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分配原則:一、按考績、年資及薪資為基準計算員工可認購股數。二、對公司具特殊貢獻之員工,除依前項計算可認購股數外,並授權董事長得依員工個別貢獻度另行分配認購之。三、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可認購基數所代表股數數額、認股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及轉讓限制等相關作業事項,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四、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五、上述授權董事長核定事宜,應報董事會核備。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第十條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並於下次股東會提出報告,修正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102年12月16日102年度第六次臨時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9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8.6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鄭勝全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承銷商認為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之需要,將買回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決議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對該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等尚無重大影響,且其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