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判決,工程負責人鄭姓男子從事房屋修整工程,在民國101年12月間承攬古姓女子住家頂樓增建屋頂烤漆浪板工程,指示旗下張姓男子等4名工人施工。
鄭男到場督導施工時,雖然看到張男等人沒有確實使用安全帽及繩索,但僅口頭告誡後就離去。不久,張男由於沒用繩索綁住身體,在屋頂施工想彎腰撿米尺,卻不慎當場從距離地面15公尺高的5樓急速墜地,全身多處出血身亡。
法官審酌鄭男身為雇主,卻未提供合格的必要安全設備,到場督導疏未注意,導致被害人墜落身亡,釀成無法回復的死亡職災,但他事後給被害人家屬新台幣10萬元慰問金,又表明願意賠償150萬元,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4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