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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蹋幼女162次 狼爸刑期624年10月

自由時報/ 2013.12.1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43歲吳姓男子把女兒當洩慾工具,11年內對她性侵59次、猥褻103次;宜蘭地院審結,怒斥吳男忝為人父,以一罪一罰計算,刑期共624年10個月,法官判執行20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為滿足性慾,90年開始,對就讀幼稚園大班的女兒強制性交、猥褻,犯罪地點有住處房間及廁所、河川堤防旁、山區工寮,除了性交,還要求女兒幫他口交、對女兒口交、用筆插入女兒性器官、撫摸私處。

去年8月,女兒已17歲仍繼續被父親猥褻,她事後告訴男友,男友打113專線求助,宜蘭地檢署接獲通報偵查,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吳庭訊時對犯行坦承不諱。 法官認為,吳男身為人父,對家庭教育養成身負重任,應給年幼子女無憂童年,吳為了性慾,性侵親生女兒,成為女兒揮之不去陰影,審酌相關罪行後予以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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