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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日月光公害為誡 桃市東隆興業排污遭告發

台灣好新聞/ 2013.12.13 00:00
記者黃駿騏/桃園報導

在全台一片撻伐日月光公司污染公害事件中,桃園市東隆興業公司不引為教訓,竟依舊放酸性藍黑色廢水污染茄苳溪。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除當場責令廠方立即停止排放外,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告發,至少開罰32萬元。同時嚴正警告業者,若再被查獲排放不合格廢水,立即勒令停工,決不寬待。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11日於茄苳溪沿岸巡查,發現桃園市茄苳橋段之溪水顏色異常,徒步往上游追查,發現東隆興業公司旁放流口正在排放藍黑色廢水,立即採樣檢測酸鹼(pH)值為5.6,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告發,並在場監督至該公司完成改善為止。並採水樣帶回檢測化學需氧量和懸浮固體,將再依檢測結果及裁罰基準,最高可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東隆興業公司從事印染整理業,設廠桃園市富國路,領有桃園縣政府核發的廢水排放許可證,今年5月,環保局稽查人員才查獲該公司排放酸性紫色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重罰23萬元。但該公司卻仍不知檢討改善,再度排放不合格的廢水,明顯挑戰公權力。

環保局指出,東隆興業公司明知廢水排放水質不佳,卻得過且過,寧可受罰也不願投注經費進行設備改善,持續污染茄苳溪,罔顧企業社會責任。若廠方仍無改善誠意,再經查獲污染行為,將立即勒令停工。

東隆興業公司排放不合格事業廢水,一年內已被環保局開罰第二次,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明顯失職,環保局將一併依法追究該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的業務責任,報請行政院環保署從重處分或廢止專業證照。

環保局指出,部分廠商誤以為只有未經許可管線排放廢水,或繞流排放未經處理之廢水、處理單元部分或全部未開機操作,或未填足量藥劑,或稀釋排放廢污水等違規情節,才會被停工處分,其實只要被環保局查獲排放不合格的廢水超過3次,也同樣會被勒令停工。並追繳不法利得,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環保局強調,污染稽查沒有假期,更不受天候影響,不論天冷、下雨,都會排班稽查。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以免遭受罰款,又傷害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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