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德水受訪表示,接押庭當天,被告律師表示當日不出庭,根據最高法院見解,辯護人未到接押庭,並無礙訴訟程序的合法正當。此外,他並未要被告放棄上訴,被告是經他詳加說明後,自願撤回上訴,他並無侵害被告權益。
法官評鑑委員會指出,曾德水擔任某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的強盜案件接押庭法官時,因被告委任的律師無法到庭,而以「上訴是沒有希望的啦,不如去爭取假釋早點出來啦」、「這個案子最少7年…有沒有想過早去早回」、「有沒有想過最少7年,爭取假釋比較快」等語,向被告表示上訴無望,促使其撤回上訴,被告因此當庭撤回上訴。
法官評鑑委員會指出,被告已提出上訴理由狀,爭執僅涉犯恐嚇取財罪,非原審認定的加重強盜罪,並當庭表示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想請求輕判,因此無證據顯示被告上訴二審後,必無可能改判較輕罪名或徒刑。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曾德水損及當事人審級利益及對於司法的信賴,且未公平及重視辯護人於程序上的功能,決議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10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