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曾坤地被控擔任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處長時,於民國99年間受邀前往中國大陸北京,參加海峽兩岸文化交流暨媽祖畫像交接儀式,代表台灣人民受贈北京三百書畫院贈送價值人民幣600萬元的「媽祖護佑中華」聖像。
曾坤地被控返台後未依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藏品管理作業要點交由專責典藏人員檢視、編號、入庫,且於調任國父紀念館館長一職時,未將畫像一併移交。
曾坤地一審獲判無罪,但高院二審認為,曾坤地以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處長身分接受贈畫,返台後未交給典藏人員入藏,且於調任國父紀念館館長時,未一併辦理移交,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機會故意犯侵占罪判處1年10月徒刑,緩刑4年。
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