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楊睿祥九十五年間明知盧碧蓮未罹癌,透過傅建森取得來源不詳的癌症組織檢體,摻入盧碧蓮檢體,藉此替盧進行切除手術(只做範圍很小的手術)再製作不實病歷及診斷書,向國泰人壽詐得四十八萬八千一百六十九元理賠。
九十六年間又如法炮製,分別向中國人壽、宏泰人壽、新光人壽保險公司,詐得三百四十五萬八千七百三十五元、六百廿二萬九千零卅六元、六百七十四萬九千一百零五元理賠。
國泰等四家保險公司不甘受損,加計利息後向楊及基隆醫院求償,桃園地院審理認為,基隆醫院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院方賠償後轉向楊求償。
楊主張是醫院的控管機制失,但法院認為楊以不實病例資料、診斷證明書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醫院雖有管理機制也很難防範,判楊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