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文林苑案,已被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王家敗訴,主要理由是北市府強制拆除於法有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且此法條並未違憲。這當然是難以自圓其說的判決理由。
大法官已針對此案執行之法律依據,都市更新條例之第10條、第19條,指出行政程序上的種種違憲規定。唯有政府須先遵行正當行政程序後,始能做出合法行政處分。換言之,若非透過正當行政程序而賦予行政機關強制拆權力,則作為行政處分的強制拆除,怎麼可能是合法的公權行為?
但從左翼公民的立場,我們必須追問:是否只要政府依循正當行政程序,則此案(或其他類似案例)就能合理解決?例如,今後只要建商以更大利益誘因來獲得更多住戶同意、政府更周全地事前提供資訊、讓大家充分辯論,則經過大多數同意要社區更新後,那極少數的不同意者,是否還能合理主張不應強制拆除其私人房屋?
答案如果是肯定的,則此案所反映的不過是次要的利益分配、程序問題而已(建商提供更多誘因,或政府更合法施政)。但真正的癥結在於:如果這不肯拆除戶,有其個人合理理由但卻不符當時社區集體的目標時,資本主義社會真能合理解決嗎?
姚欣進/社會評論者
右看:合憲性的依法行政
文林苑案已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王家敗訴,王家訴請北市府強制拆除之行政處分違法,而應回復原狀之訴,被判決駁回。此案乃是今後台灣各都市更新政策之指標案件,在在都值得我們從法理、制度面來深思。
首先,此案前以請求大法官釋憲,解釋政府執法強制拆除之適用法律是否合憲。而大法官之解釋文(釋字第709號),已清楚指出此案執行所依據之「都市更新條例」,在行政程序上有四大違憲之處:即未設置適當組織來審議都更案、規定得申請都更案之同意比率過低(10分之1)、以及未將計畫相關資訊讓當事人知悉,與舉辦聽證會讓當事人有充分表達意見與論辯機會。
其次,蘇永欽大法官於此案同時提出一部不同意書,強調由於此案涉及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各方複雜因素,故難做出實體判斷是否合憲,但在程序上,卻可客觀判斷行政機關應遵循正當行政程序;而此案,行政機關顯未完全依法行政。
換言之,即使都市更新政策有其合理公益性,但行政機關首先就必須遵循正當行政程序,否則即是是一個合理政策,卻是一個違法執行。
一個不能依照正當程序施政的政策,就不會有任何實體正當性可言。
陳安君/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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