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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 and the City:你結婚時有經過全台灣人同意嗎?

立報/本報訊 2013.12.12 00:00
■AD. Lin

1994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宣告性傾向歧視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當中的基本人權。在2011年6月17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日內瓦投票通過關於性傾向和性別身分的人權決議,公布第1份針對性傾向和性別身分的歧視性法律和問題的全球報告。

2013年11月30日反多元成家法案遊行,主辦單位動員糾察隊,對於支持同志婚者,採取團團包圍,限制行動自由戰略。被網友戲稱為:「梅花梅花幾月開」、「戴口罩手牽手圍著同志跳土風舞」。然後活動主持人連修法內容都搞不清楚,宣稱反對「性解放」,又說:「法案一過,多男多女在一起都可。」後來他投資的健身房被抵制,那些反對者呢,瘋狂攻擊同志大遊行,說男同志裸露傷風敗俗,但該主持人跟太太公然出版了赤裸上身的寫真集卻沒事。

從真愛聯盟說謊開始,到護家盟一些「人獸交」、「多P」等,還有牧師在傳道時,說同性戀會傳染,說台灣某所公立大學,從系主任開始整個系都是同性戀,被網友當成笑話瘋狂轉寄,種種太過誇張及不合邏輯的說法,漸漸地有些頭腦清楚的教友,對於某些教會大力反對同性在法律上能有結婚權一事,開始出來說話了。這就證明了那些仇視歧視者畢竟只是少數宗教人士,不能代表全台灣的教友。

其實,最該好好反省的是台灣的總統,他說:「如果在社會共識不足時貿然推動,將會造成更大的阻力。」「社會共識」這詞實在太好用了,問題在於,社會共識的定義是什麼?那麼滿意度只有9.2%的總統,又該怎麼說呢?另外,有一說同性戀有無結婚權需要全民公投,請問為什麼一個人想跟另一個人結婚,必須要全台灣人的同意呢?總統女兒結婚也並沒經過全民公投啊!

對於政客而言,有些字眼實在是好用到刀切豆腐兩面光,說出口不但義正嚴辭,又可規避責任跟問題。基本上這跟「我尊重同志,但同性戀就是不可以結婚」一樣,根本就是假尊重之名,行歧視之實!話說回來,這些歧視仇恨行為,倒是為台灣吸引了不少國際注目,可對於非常重視國際媒體的總統來說,這樣的關注真的好嗎?(作家、女同志網路廣播節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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