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2/12/122.公司名稱: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台灣蘋果日報、經濟日報、電子新聞等媒體報導6.報導內容:有關媒體報導「..華義宣布,旗下Wmall購物商城自2014年1月1日起,接受比特幣為其付款貨幣,Wmall除了成為台灣第一個能使用比特幣的購物網站,未來也提供購買比特幣的服務,期許成為台灣的比特幣交易中心。...」7.發生緣由:依櫃買中心通知辦理說明。1.比特幣交易說明:預計從2014年1月1日起,本公司Wmall商城將接受使用比特幣消費,目前已完成技術串接,並以「Bitpay」為支付工具。2.是否已建立比特幣交易管道:本公司已完成「Bitpay」電子錢包帳號申請,未來消費者擁有「Bitpay」電子錢包者,透過「Bitpay」的驗證機制,即可在Wmall進行消費。3.風險、財務及業務影響性:比特幣目前為新型態的付款工具,目前匯率波動仍大,公司內部會訂定限額部位控管風險。另央行指出,比特幣不具法償效果,本公司將適時注意匯率風險,並謹慎處理。8.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澄清報導。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