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性愛趴 主辦人判6月定讞
中時電子報/己由/台北報導
12 年前
去年引發軒然大波的「台鐵火車性愛趴、1女大戰18痴漢」,最高法院認定主辦人蔡育林(見左圖,本報資料照片/陳信翰攝)仿照日本A片「電車癡漢」情節,號召網友收費辦趴,涉及圖利媒介性交罪,昨日駁回他的上訴,將他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確定。
至於許姓女助理等5名工作人員,因並未獲得報酬或有營利行為,須和其他成員一樣繳交800元報名費,均獲判無罪確定。
本案備受矚目的女主角「小雨」、18名報名性愛趴的「癡漢」,早在檢方今年1月偵結時,就都獲不起訴處分。
本案起源於民國100年10月間,旅行社導遊蔡育林,在「花魁藝色館」群交版,號召仿日本成人片「痴漢電車」活動,演出猥褻劇。為篩選資格,蔡要求應徵男子,除寄上正面照片,另必須附上「那話兒」照片;旁邊還得放置銅板或打火機,以比對實際尺寸。
徵集結果,僅輟學女高中生「小雨」1人應徵,另有20男子各繳了800元活動費扮痴漢,惟在集合前有2人未上車。去年2月19日一行人就在台鐵從台北開往新竹的莒光號包車車廂內,上演「1女大戰18痴漢」的荒唐性愛趴。
全案曝光後,檢警向台鐵調閱資料,展開偵辦,蔡男得知後主動到案說明。一審認為,當前社會風氣開放,在莒光號包車車廂,關起門來舉辦的性愛派對,並非公共場所,難以妨害風化罪論罪,僅將蔡育林依圖利媒介性交罪判刑6月。
高院則認為,蔡藉由網路無遠弗屆的特性,貼文招募人員參與雜交活動,對社會善良風俗造成相當的危害,確涉及圖利媒介性交罪,維持一審判決將他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蔡不服上訴三審,昨日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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