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快樂學習」空泛 幼兒補習禁區難畫

立報/本報訊 2013.12.11 00:00
【記者郭琇真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1日審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教育部於修正草案中增加補習班每期收費不可超過6個月、不得以學生名義向金融業者借貸等規範。不過,第16條增訂條文裡,規範補習班辦理6歲前幼兒課程,需以有助身體律動和藝術才能為範圍,遭立委質疑,會議最後以整合各方意見、召開公聽會,再行審議作結。

教育部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1條規定,增列《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第16條條文:「以學齡前幼兒身心發展為最佳利益,補習教育應以身體律動和藝術才能為限,且課程內容、上課方式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面對該項草案規定,立委王育敏坦言,半數家長反彈很大。她引述兒福聯盟12月初剛完成的「2013小小孩補習、學才藝現況分析」報告指出,台灣6歲前的學齡兒童有47%曾學過才藝或補習,其中3歲前就補習的比例高達43%;在學齡前有補過習的兒童中,超過半數至少同時學2種以上才藝。該項報告指出,僅5成家長贊成教育部《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第16條的修法方向。

王育敏表示,家長主要擔憂的是語言和心算課程,未來可能會在這樣的法規下被禁止,她認為,補習班若以填鴨、考試、抄寫方式教授語言、才藝等課程是可以禁止,但是許多補習班是以律動、活潑方式教學,教育部應考量這類課程的需求,多聆聽補教業者、家長和兒少團體的心聲。

對此,教育部政務次長黃碧端回應,該項法規的重點在於學齡前兒童不應過早接受以教育為導向的課程教學,應以維護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為主要目標,律動式的語言教學是可行的,不過心算應該遭到禁止。

邱志偉表示,修正草案中,僅以年齡或「快樂學習」等空泛定義作為補習班開設學齡前兒童相關課程的衡量指標,沒有充分和家長討論,也沒考量現行8千多家補習教育業者和學童的受教選擇權。會議最後,教委會立委共同決議,將召開公聽會,蒐集各方意見,再行審議。

(圖說)立法委員王育敏引述兒福聯盟提供的調查報告,顯示台灣學齡前的孩童47%曾學過才藝或補習,而針對教育部提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對學齡前孩童補習內容的限制,僅5成家長同意。(圖文/楊子磊)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