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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廢水案 檢引刑法公共危險罪

中央社/ 2013.12.11 00:00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11日電)彰化檢方偵辦排放有毒廢水案,特別引用刑法公共危險罪相關法條,而非引用水污染防治法,不讓業者逃避刑責。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鄭智文今年9月在偵辦一起環保案件時,發現祥賀等10間電鍍五金業者涉嫌偷排有毒廢水,檢方今天發動搜索,檢方認為,業者所為已涉犯刑法第190條之1放流毒物之有害健康之物罪嫌。

檢方表示,以往當電鍍及五金工廠業者排放有毒廢水時,地方環保局通常引用水污染防治法34條、36條和37條的規定開罰,不過法條中說明需證明會致人於死以及有害健康,不然違法業者都只能被處於行政罰。

檢方說,承辦檢察官認為業者的行為已讓業者有恃無恐,如今他們認定業者的行為已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相關罪嫌,需負刑責,希望讓這些犯下惡行的業者負起該負的責任。

檢方表示,承辦此案的檢察官鄭智文在辦案之初,很多人都認為困難度太高,就算查到不法,依水污法也只能行政罰,如今希望藉由引用刑法公共危險罪,給業者當頭棒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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