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黃男於民國94至98年間擔任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時,以逮捕毒販時撞壞偵防車為由,向毒販勒索修車費、為毒販掉包尿液檢體,收賄新台幣數十萬元。已婚的黃男因此案與杜姓女毒販交往,杜女並產下一女。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杜女與外甥女則因販毒分別被判刑16年、8年,杜女並褫奪公權1年。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黃男部分罪行僅杜女1人指控,證據不足而改判無罪,改判他應執行16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杜女部分改9年徒刑,褫奪公權1年;杜女的外甥女則判刑4年6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