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害熟女去年8月11日凌晨與朋友聚會時認識許,散會後熟女發現皮夾掉了,拜託正要離開的許騎機車載她找皮夾,不料許竟騎往人煙稀少處,女子連忙跳車,雙方發生激烈拉扯,熟女報警,許阻止報警,摔爛她手機。
許接著搶走熟女包包,內有日幣25萬元(約台幣7.1萬元)和首飾,還扯破她內褲,女子一邊怒罵一邊反抗,但許一手掐住熟女脖子,一手伸進對方內褲,用手指插入下體,性侵得逞後騎車逃離,事後女子一身破爛衣服、光著腳丫子跑到附近早餐店求助報警。
許否認性侵和強盜,辯稱熟女坐在機車後座時,一直吸食K他命,他不想載她,她才拿日幣給他,後來發生拉扯才打她;合議庭認為案發時被害人雖吸食毒品,但從她還能報警求救,且自行走到早餐店求救,顯示神智還算清醒,考量相關證人證詞,認定許確有相關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