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土地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中小企銀」)、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等八家銀行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1號2.事實發生日:102/12/1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八家銀行請求金額臚列如下:a.兆豐商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7,808,219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b.台灣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23,630,13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c.合作金庫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d.第一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e.華南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f.台灣土地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g.台灣中小企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74,178,08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h.彰化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64,287,671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以上股息金額共計855,520,549元。(2)前開八家銀行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迄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及遲延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2月10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3年1月13日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1月13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