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政部2008年的行政命令「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規定,想要更改法定性別的人,一定要拿到2位精神科醫師的評估鑑定書,並摘除現有性器官。如果是男變女,就要動手術摘除陰莖和睪丸;女變男則必須動手術摘除乳房、子宮與卵巢,但這項規定遭到不少人權團體抨擊,認為這剝奪了想要變性者的生育權。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日前也建議政府應該「放寬變性人性別判定」,由於涉及醫療問題,委員會要求衛福部與內政部等相關部會研商。
衛福部9日邀請精神科、婦產科醫師、性別研究專家與多位人權團體代表召開「性別變更登記認定要件研商會議」。主持會議的心理及口腔司司長陳快樂表示,多位專家與代表都對內政部2008年的規定多所抨擊,她依據與會成員共識做成決議,認為性別變更不需要精神評估及外科變性手術等醫療認定為要件。陳快樂說:『(原音)昨天大家一起討論的結論是性別變更登記不需要醫療認定要件;第二個是因為內政部是負責性別登記,所以性別變更跟它的配套措施,請內政部邀專家、相關團體共同討論。』
陳快樂說,這項決議將送交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至於其他配套措施,例如年齡限制、變性次數,以及更改法定性別的流程等,內政部戶政司將再邀請相關團體、專家共同討論並落實結論。
根據統計,1998年到2013年9月,台灣已完成手術及性別變更登記者共46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