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監院二次彈劾不過》司改會:檢評會送黃案 監院應重啟彈劾
自由時報/
12 年前
〔自由時報記者陳璟民/台北報導〕外界關切監察院是否再對檢察總長黃世銘彈劾案召開二次審查會,而這也將影響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移送黃案的情況;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高榮志昨天說,若監院二次彈劾不通過在先,檢評會送案在後,「監院應視為新案,重啟調查及彈劾程序」;反之則依監察法第八條,黃被交付職務法庭審理懲處,檢評會的新案應併案辦理。
監委:是否適用「一事不再理」恐爆爭議
有監委認為,監院再審黃案若仍彈劾不成立,檢評會才移送所調查的黃案到監院,是否適用「一事不再理」的法理,恐爆爭議。
對此,高榮志認為,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四年,不得連任」。制度設計的目的,是要讓總長跟政治保持距離;但黃爆出濫權監聽、非法洩密、涉入「九月政爭」等行為,已明顯踩過紅線,破壞法制設計上、職務上的期待,重創獨立超然行使職權的核心價值。光是他拿司法個案去跟馬英九總統報告這件事,就應該被彈劾、道歉下台。
他表示,檢察官準用法官法的規定,依法官法第三十七條第五款,已被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的事件,重行請求評鑑時,「應為不付評鑑的決議」,反面論述就是「可以交付評鑑、移送彈劾」。所以監院再審黃案若仍彈劾未果,是否當然拘束檢評會的決議,「就很有趣」。
高榮志認為,監察院彈劾黃世銘案跟檢評會評鑑黃世銘案,是否為同一個案件?牽涉「行為主體、行為(數)、法律關係」,這兩個案件的行為人都是黃世銘,但洩密次數、情節、影響等異同有待釐清;至於法律關係,是違反刑訴法的偵查不公開原則、法院組織法的檢察總長職權規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洩密罪、法官法的行政監督,或刑法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等範圍,也要仔細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