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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與民眾法律觀點不同就罰錢 大法官黃茂榮:太超過! ... ...

台灣好新聞/ 2013.12.09 00:00
地方中心/台北報導法律規定人民每年有220萬元贈與免稅額,而夫妻間財產移轉免計入贈與稅稅基,一位父親給兒子220萬元,又給母親220萬元,媽媽又給兒子220萬元,這種「連環贈與」算不算濫用法律規避稅捐呢?2013年12月6日,成功大學法律系柯格鐘教授於中興大學公法研討會上,以「論稅捐規避之規範立法與行為的類型化」為題,舉例闡述稅捐機關由於在法律解釋上採取「實質課稅原則」,常認為納稅人的行為是稅捐規避,不僅補稅還加以裁罰!柯格鐘教授表示,很多稅捐規避行為事實上只是事實認定或法律解釋上的歧異,民眾並沒有隱瞞課稅事實的意圖,柯格鐘教授最擔憂的是,稅捐機關用實質課稅之名,完全不考慮客觀證據所呈現的事實,就直接對民眾課罰。柯格鐘說,不能有嫌疑就對納稅人裁罰,必須依據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客觀認定事實,核實課稅!司法院大法官黃茂榮表示,納稅人就自己對法律的了解做出納稅規劃,是否涉及濫用法律,這是人民與稅捐機關經常存在看法上的不同,但最後的結果常是機關說了算,最後稅捐機關不但要求人民補稅還進行裁罰。黃茂榮認為,納稅人既已依稅務機關要求補稅(有的還不一定補得合理),就不應要再罰,觀點不同就罰錢太超過了!只有在依證據認定有故意隱藏、虛偽不實的情形才構成逃漏稅,才有裁罰的問題。黃茂榮認為這點在臺灣必須廣為宣揚,並希望臺灣的行政法院把這條底線守住!什麼叫做「實質課稅原則」?黃茂榮大法官表示,在臺灣要了解這部分目前並不容易,因為教授的言論還未深具影響力,而法官太忙,沒時間多聽聽民間的困難,並思考稽徵實務的做法是不是對的。而要談「租稅規避」需要有很強的法律方法訓練,因為要去論斷納稅義務人是否濫用法律是很不容易的。現場有會計師提問也指出,實質課稅原則賦予稅捐機關太多的權力去解釋納稅人是否有規避的行為,因而侵害人民權益。會議主持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吳明鴻院長表示,非常感謝黃茂榮大法官的指導,他也呼應在場學者所說的:法官也需要被教育。並希望多與績優的大學舉辦研討會與先進交流,尤其今天還有媒體朋友也給很多指導,他經歷這一場,更深感以後有必要多與外界交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共有9位法官,這場研討會有8位參加,只有1位留守代理院長職務,加上工作人員共有二十幾位參加此一研討會,加上現場會計師、律師及民眾等,齊聚一堂共同關心賦稅人權議題,現場氣氛熱絡。更多:台灣好新聞:http://yam.taiwanho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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