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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會常態化 才能保障勞權

立報/本報訊 2013.12.09 00:00
【記者黃文鈴台北報導】《工會法》明定教師不得組織企業工會,使得教師無法享有法定會務假與代扣會費權利,教師團體9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應修改《工會法》,保障教師的勞動三權。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與多位工會組織代表、學者於國際人權日前夕舉行記者會,呼籲社會各界正視工會價值,落實人權社會。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指出,包括校長協會、家長團體對於教師籌組工會有諸多打壓,唯有常態設立教師工會,保障教師勞動權益,才能真正落實勞動人權。

學者:工會仍受許多不合理規定

國內勞動三法對教師工會有所限制,《工會法》第6條限定教師只能組織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不得組織企業工會;《團體協約法》第10條明定當事人為公立學校且有上級主管機關者,簽訂團體協約前應取得上級主管機關核可;《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明定教師不得罷工。

世新大學社發所教授黃德北指出,雖然台灣目前可以組教師工會,但仍受到許多不合理規定,他以組織企業工會為例,若地方教育局承認以公立學校籌組的教師工會,該校工會就得以地方教師工會的分會身分,與資方代理人談判協商。例如長安國中教師工會以台北市教師工會地方分會身份,出面替教師爭取勞動權益。

教長:國外不普及 不鼓勵國內跟進

日前曾有嘉義縣國中校長向教育部長蔣偉寧反映校內教師希望籌組工會,令他不勝其擾,蔣偉寧回應,目前國外企業工會概念不普及,不鼓勵國內跟進。

黃德北以德國為例,該國雖無企業工會,但其產業工會底下由不同企業成立分會,作為勞方代表。他認為形式不重要,因為各國可摸索出適合方案,但教育主管機關應先承認其地方分會,可代表勞方與僱主協商的合法地位。

人民火大聯盟發言人顧玉玲指出,教師是受薪階級,當然可以組工會,她呼籲應給予教師安全的勞動條件,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為由,與老師爭取工作權對立,是非常荒謬的事情。

(圖說)「正視工會價值,落實人權社會」記者會聚集(右起)世新社發所教授黃德北、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桃產總顧問毛振飛、火盟發言人顧玉玲等數個團體,呼籲社會大眾重視自己的權益,認識參與工會組織的重要性。(圖文/姜林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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