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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非法院拘禁可提審

中央商情網/ 2013.12.09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013年12月9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遭法院以外任何機關剝奪人身自由,可聲請提審,法院24小時內處理,違者有刑責。

以陸軍下士洪仲丘案為例,司法院刑事廳長林俊益表示,未來類似洪仲丘案,本人或部隊同袍可見義勇為聲請提審,就可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另外,類似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或傳染病等病患遭強離隔離,可請求提審,但為防止疫情擴散,法官可用視訊方式審理。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有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外界稱為「見義勇為」條款。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逮捕、拘禁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原因及聲請提審的意旨,24小時內以書面告知本人或指定親友。如果沒有善盡告知義務,草案規定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逮捕、拘禁機關應在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解交逮捕、拘禁人。如果解交或迎提有困難,被逮捕、拘禁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設備訊問,但視訊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

林俊益會後受訪表示,這是剝奪人身自由的法律救濟途徑再建構、人權保障大躍進。

他說,行政機關要重新檢視所有法律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若正當法律程序不足,一定會受提審法規範;如果沒解交,會有刑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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