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程姓男子與德籍妻子在民國89年結婚後,在德國育有2子;程男兩名兒子在96年相繼回台灣定居,程妻則德、台兩地往返,探視兒子。
程男與妻子因長期相隔兩地及生活細故摩擦,感情破裂,瀕臨離婚;程妻於100年4月再返台時,程男竟假借帶兒子參加學習課程,擅自將兩名兒子帶離台中市住處,寄居在親戚家,不讓妻子與兒子見面;程妻提告處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依略誘罪判決程男8月徒刑、緩刑2年。承審法官並在判決書中指出,要著眼於兩名兒子的利益,避免因成人世界的錯誤觀念及怨恨紛爭,導致未成年幼子在訴訟中承受莫大而難以回復的傷害。
法官指出,深切企盼雙方放下仇恨,真心誠意善待兩名幼子,別讓他們在父母對簿公堂的過程中,受到親情的撕裂及仇恨的傷害,也避免其在成長過程中,因學習成人的錯誤行為,形成錯誤的價值觀,要把所有傷害降到最低。全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