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去年6月26日清晨5時許,邱員在派出所一樓值班台以台語辱罵下屬。邱男出庭時說,他只是提醒員警們,基於機關內部和諧,有什麼事情當面講,不要越級上報或亂檢舉,無侮辱他人之意。邱的委任律師稱,邱男認知的「抓耙仔」,僅有越級上報之意,絕無侮辱或輕蔑他人之意。
法官勘驗值班台錄影光碟,確認邱男當時說「巡佐,我今天很不爽,說真的,你再去跟督察組說沒關係,你給我試看看」等語,施員回「蛤?」一語後,邱員旋即口出「你抓耙仔,你抓耙仔」等語。
法官認為,台語「抓耙仔」一語,指背地裡告密、通風報信之人,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邱員已成年又善操台語,豈有可能不解「抓耙仔」一詞實際寓意?法官還認為,邱男身為法制維護者,反情緒化在多名員警前,恣意辱罵施員,行為不可取,才判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