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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給薪延遲給薪 員工可請領失業給付

卡優新聞網/方凡 2013.12.07 00:00

勞工如果非自願離職,例如公司倒閉、休業、解散、虧損等理由下,員工被迫離職,就可以向各地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但如果是因雇主沒支付薪水而離職,勞委會認為,也歸類於非自願離職,可以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勞委會指出,就業保險法有關非自願離職的規定,包括勞工因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歇業、改組、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等事由離職外,還包括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

勞委會舉例指出,實務上勞工如果因雇主欠薪,或是沒有按時發放薪水,而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為由,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就符合非自願離職要件,可持離職證明,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如果雇主欠薪,或是沒有按時發放薪水,員工因此離職,但雇主又不願意提供離職證明,或是雙方無法談妥離職原因,該怎麼辦?勞委會表示,這種情形比較少見,但如果發生雇主不願意證明員工是因為薪水遲發或未發而離職的情形,勞工可以向地方政府的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有了調解證明也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至於「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中,所謂的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指的是哪些法令?勞委會指出,法中並沒有明定,因此泛指所有勞動相關法規,由勞委會依個案認定。

勞委會進一步解釋,一般本國勞工在參加勞保時,同時就會參加就業保險,只要是參加了就業保險的勞工,就可以獲相關的就業保險保險,如果面臨非自願離職的失業狀況時,只要符合請領要件,就可以申請相關保險給付,呼籲勞工朋友不要忽略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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