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表示,內政部民國95年5月已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規定衛生設備設置在同時使用類型建築物(學校、車站、電影院等)的女用大便器與男用大便器比例修正為5:1;屬分散使用(辦公廳、工廠、商場等)者,修正為3:1以上,保障兩性在衛生福祉方面的基本需求。
營建署指出,在規定修正後,新建及申請變更使用建築物的衛生設備數量,應遵照辦理,否則無法領得建築執照。
針對既有公有建物的廁所改善,因受限既有空間構造與經費,營建署在95年函請各機關衡酌建築物使用特性、設備狀況及經費負擔能力,並配合建築物整修建時程,在年度預算項下逐年編列經費改善。
至於私有建築物部分,除於申請變更使用時加以要求改善外,如因空間限制無法再增加女用衛生設備者,也可勸導由現有較多的男用衛生設備空間中調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