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遭遇公司關廠、歇業或業務緊縮而離職時,因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屬於「非自願離職」,可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此外,勞工若因為雇主欠薪,或是沒有按時發放薪水,而選擇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也算是非自願離職,也可以申請失業給付;但有部分勞工仍不清楚自己的權益,勞委會勞保處處長石發基說:『(原音)這種條件之下,包括雇主欠薪、或者沒有按時發薪水,就是勞動基準法第14條裡面第一項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同樣也是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勞工法令,損害勞工權益,這時候受雇者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屬於非自願離職,向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如果勞工遇到雇主不願意發離職證明的狀況,石發基表示,還是可以依照就保法規定,先行請領失業給付;但如果未來雙方這方面爭議解決後,發現勞工是自願離職,則必須要繳回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