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被控在台北車站招標案中收受廠商2萬美元賄款;最高法院今天維持高院更二審認定,判郭瑤琪8年徒刑定讞。郭瑤琪表示,將研究提再審或聲請非常上訴。
一名法界人士說,刑事定讞判決可透過再審、非常上訴救濟。再審救濟「事實」,因此需有新證據出現;非常上訴救濟「法條」,因此需判決違背法令,這2個救濟方式的門檻都較高。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被告、檢察官可向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再審,但聲請再審需有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的「新證據」出現,且是在尚未調查就認定可能動搖原確定判決的新證據,若是先前就有且以經法官審酌過的證據並不算,「新證據」認定門檻高。
另外,若有審判法官收賄、證據被認定是偽造等情況,也可聲請再審。
至於非常上訴,法界人士指出,若原確定判決被認定有判決違背法令,則可請求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若認定原確定判決確實有違背法令處,則可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法界人士說,確定判決不能隨便動搖,因此不論是再審或是非常上訴,能聲請、提起的認定門檻均較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