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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比特幣不得作為貨幣使用

中央社/ 2013.12.05 00:00
(中央社台北5日電)虛擬貨幣「比特幣」在全球掀起投資熱,但大陸中國人民銀行、工信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今天聯合下達通知,比特幣「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人行官網今晚公告這項名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提及上述內容。

比特幣(bitcoin)2008年上市,今年在特定人士及媒體炒作下價格大漲,直逼1200美元,較去年同期飆漲80倍,熱潮也因此吹進中國大陸,成為中國大媽們繼黃金後熱炒的理財商品,被成為「比特幣現象」,還被封為「歷史上升值最快的貨幣」,引起北京當局注意。

然而,這項通知自稱「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指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通知指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通知提到,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網路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這項通知要求,各金融和支付機構現階段「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

通知更明訂不得使用比特幣的業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業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這項通知提到,這5個單位下是以「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為由,下達這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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