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長朱萍指出,商品經紀業早在民國98年6月30日開放陸資時已開放;經銷業則因類似連鎖加盟業,因此被歸類為商品經紀業。
民間團體還要求重談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經濟部官員則說,「這怎麼能重新談呢」,如果重新談的話,當然會有很大的影響。
立法院上午舉行第8屆第4會期內政等委員會「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第12場公聽會,「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召集人賴中強在場外舉行記者會說,根據服貿協議文本特定承諾表,在整個配銷業中,台灣開放「經銷業」,沒有列入「經紀商服務業」。
他說,但經濟部提出的開放行業對照表與評估報告中,卻將兩者弄反,以為台灣開放經紀商服務業,不開放經銷業,呼籲重新談判服貿協議。
賴中強認為,經濟部的錯誤資訊可能造成業者的困擾,兩岸服貿協議應重新談判,且盡速提出服貿協議特定承諾表和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表對照表,立法院也應重開前8場公聽會,工業局與智慧財產局應重新提出衝擊評估報告。
對此,投審會官員指出,服貿協議的配銷服務業指的是有形商品的批發零售,其中一項經銷指的是「有形商品的經銷權」,就是一般所稱的連鎖加盟權利金。
官員說,在特定承諾表中,「經銷」項下方都有備註說明,實際上是民間團體有些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