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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改地制法 直轄市原鄉恢復自治

中央廣播電台/王韋婷 2013.12.05 00:00
行政院會今天(5日)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地位。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為便利直轄市山地原住民配合明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辦理第一屆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相關修法應於明年4月底前完成。

行政院會5日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還給直轄市原住民地方自治。修法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法人地位,恢復區長、區代表選舉;原來因為改制直轄市,而改制為區的原住民鄉鎮,未來將可辦理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享有地方自治權限。修法也新增財政確保條款,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參酌相關因素予以設算補助。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依據中選會建議,為使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配合明年地方民選公職人員選舉期程,辦理第一屆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相關修法希望於明年4月底前完成修法。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轉述說:『(原音)為利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配合明年地方民選公職人員選舉期程,辦理第一屆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本修正草案希望在明年4月底之前完成修法,因此本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後,請內政部、原民會積極與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

修法後適用的地區包括,原來的台北縣烏來鄉、台中縣和平鄉、高雄縣茂林鄉、桃源鄉及那瑪夏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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