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光洋科: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2.05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12/05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918,550,0005.預定買回之期間:102/12/06~103/02/05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18.00~36.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22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2,000,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第四次買回本公司股份661,000股;第五次買回本公司股份2,015,000股;第六次買回股份2,000,000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第四次申報買回2,500,000股,實際買回661,000股,未執行完畢1,839,000股;第五次申報買回15,000,000股,實際買回2,015,000股,未執行完畢12,985,000股;第六次申報買回8,000,000股,實際買回2,000,000股,未執行完畢6,000,000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於民國102年12月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於每股18元至36元之間(惟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買回庫藏股5,000,000股以轉讓股份予員工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102年12月4日訂定102年12月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轉讓作業、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但受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第五條:本公司按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擬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報請董事會核定之。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一0二年十二月五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仟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2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3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陳李賀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五日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公司證券承銷商認為本公司本次預計買回股份之價格區間尚能符合主管機關相關解釋規定,而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股份總金額對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短期尚無重大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