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審查故宮民國101年度總預算案時,通過「故宮自100年度起,凡銷售文物衍生商品及餐飲服務業廠家,應將銷售盈餘全數繳回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主決議文,明確指出未來故宮博物館商店及餐飲服務得標廠商所創造盈餘將「點滴歸公」。
故宮表示,之後就依據主決議文及工程會建議,將餐飲與博物館商店兩種涉及不同專業的銷售分別辦理招標,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委外徵求廠商經營「餐飲」及「博物館商店」。
故宮指出,「國立故宮博物院附設餐飲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今年8月12日以序位法評選結果,有限責任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為第1優勝廠商,並在9月9日完成議價,完成相關行政程序後,9月24日依採購法第61條辦理決標公告,並與廠商簽訂書面契約,其過程完全合法且透明公開。
故宮表示,故宮消合社依合作社法接受委託經營博物館商店及餐飲服務數十年,且為獨立法人,其資格條件合於「政府採購法」及「合作社法」規定,若投標條件不違反立法院「點滴歸公」決議,故宮依法無權也不應排除其公平競爭之機會,但故宮保證評選過程一定公開透明,歡迎各界主動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