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署認為,救國團過去隸屬國防部,後來受行政院督導,志清大樓是由教育部在民國58年間出資興建,房屋屬國家所有,救國團無權佔用,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救國團還地,追討自民國95年起每月新台幣97萬元租金。
救國團主張,和國防部非隸屬關係,並非行政機關,而是非法人團體。救國團當初是自籌經費買地,並與中央通訊社、榮民工程公司共同合資建樓。
法官審理後認為,參酌過去文件,救國團定位是民間團體、社團,而非行政機關,卻因當年自籌經費建樓時不具法人資格而無法登記財產,因此借名登記,將產權持分暫時交由教育部管理,且登記為國有財產,縱使教育部有撥款也屬於補助性質,判決國產署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