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無故竊聽偷錄罰則 初審通過

中央廣播電台/蕭照平
12 年前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4日)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針對無故利用工具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侵犯他人隱私之行為,罰金從現行的新台幣3萬元提高到30萬元,以保障民眾的隱私。

隱私權受到憲法保障,但考量科技進步造成窺視與竊聽他人隱私的樣態越來越多元、也更容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妨害秘密的罰金,以保障民眾的隱私權。

未來只要是無故利用工具錄音、錄影、照相等方式,窺視、竊聽、紀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談話、身體隱私部位等,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且罰金從新台幣3萬元提高到新台幣30萬元。擔任輪值召委的民進黨立委吳宜臻說:『(原音)剛剛通過的是針對妨害秘密315條之1,就是針對罰金提高為新台幣30萬元,原來只有新台幣3萬元。』

吳宜臻指出,會議中有立委建議也將用五官窺視、竊聽納入規範,但這部分已經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可以涵蓋。吳宜臻說:『(原音)今天最大爭議在於你用五官,眼睛看、耳朵聽部分到底是不是妨害秘密,原條文一直維持利用工具概念,所以只要你沒有利用工具,其實就變成所謂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另外,委員會原本要討論刑法增列條文,將妨害醫療人員執行醫療行為改訂為公訴罪,但因日前社福衛環委員會已經初審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刑法部分就不再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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